《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邓某虽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岗位职责、工资支付、劳动纪律及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来看,实质为事实劳动关系。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特征。按照这一原则,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失,只要造成职工伤害的,都应承担对职工的补偿或赔偿责任。这既是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又是对因用人单位责任受到实际利益损害的工伤职工利益的切实保障。